| 问:我校一位高二女生曾在学校上课期间晕倒过,但医院未检查出病情。她的父亲告诉学校,可能是他的女儿心脏有问题,希望学校不要让她上体育课。但一天上午,这位女生上了体育课,中午饭后于寝室再次发病,在学校将其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。不知学校对此是否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?
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:根据我国法律的原则性规定,学生在学校学习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,人身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学校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关键是要看这一损害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,以及学校是否有过错,果真如此,学校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否则就不承担责任。本案中女学生的死亡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呢?
首先,要看该女生死亡的因果关系问题。该女生是在上体育课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病死亡的,显然她的死亡与她自身的疾病是有因果关系的。问题是,如果她是因参加体育活动而诱发其身体固有的疾病并加重的,这就与上体育课有一定的因果关系。但由于当时并没有什么征兆,一段时间以后的发病与这次上体育课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,还是应当由法医或者其他医学工作者根据病理分析而作出科学判断。
其次,要看学校对该女生的死亡是否有过错。一般说来,学校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即为有过错,或者虽然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,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的也应当认定有过错。教育部制定的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,其中第(七)项规定为“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,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,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,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”。在事故发生前,该女生的家长已经告诉学校不要上体育课,学校却没有劝阻她上体育课,学校的过错是比较明显的。另外,来信说该女生是在学校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,不知学校是否送得及时,如果在时间上有拖延或者不及时,即使上体育课与疾病的引发没有因果关系,也违反了第(八)项关于“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,学校发现,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,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”的规定,也是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的。
综上所述,本案学生的死亡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,但死亡是否与学校有因果关系还要待医学专业机构判断,即使是有因果关系,也是次要的,主要原因还是死者本身的疾病所致。
《中国教育报》2008年9月4日第10版
编辑 姜振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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